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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中介费用标准及收费依据全解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班子)

发布时间:2026-03-03  |  点击率: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中并不存在法定的“中介费用”标准,亦无任何由自治区领导班子出台或授权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政策文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属于公共服务事项,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统一承办,其服务具有非营利性、普惠性和强制性特征。管理中心不得委托商业机构以“中介”名义介入核心业务流程,更不得向缴存职工收取所谓“提取服务费”“加急代办费”“资质包装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实践中,部分群众所遭遇的所谓“中介收费”,实为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政策理解偏差或群众急于用款的心理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法定职责和运行机制完全相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宁夏全区已全面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程网办、掌上可办、零材料办”。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及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职工可在线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退休提取、离职提取、大病提取等十余类高频事项。系统自动核验身份、婚姻、房产、税务、社保等跨部门数据,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资金实时或次日到账。例如,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线上提取办结率达98.7%,平均办理时长仅12分钟;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等地均已实现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数据实时共享,彻底消除“证明难”“跑腿累”问题。此类高效、透明、免费的数字化服务,正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放管服”改革、践行“人民至上”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绝非依赖第三方中介所能替代。

针对社会上个别机构打着“包办提取”“内部渠道”“秒批到账”旗号招揽业务的现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厅已于2022年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及非法中介活动的通知》(宁建发〔2022〕46号),明确将伪造合同、虚构租赁、虚报大病、冒用他人身份等骗提行为,以及以“中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协助造假、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纳入重点整治范畴。截至2024年上半年,全区已查处非法中介案件37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件,冻结涉案账户63个,追回违规提取资金420余万元。这充分说明,所谓“中介费用标准”不仅缺乏政策依据,更触碰法律红线——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公私财物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实行“省级监管、市级运作、垂直管理”模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五市管理中心实施穿透式监督,所有业务系统均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每一笔提取申请的操作留痕、审批轨迹、资金流向全程可溯、实时预警。任何试图绕过正规渠道、引入外部收费主体的行为,在技术上不可行、在制度上被禁止、在监管上必被拦截。《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要求住房公积金数据仅限于政务服务场景依法依规使用,严禁向商业机构开放核心业务接口,从根本上杜绝了所谓“授权中介”的技术基础。

值得指出的是,部分群众误信中介收费,往往源于对政策细节的误解。例如,有职工混淆“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商业贷款代办”——后者确有市场化服务,但前者纯属行政给付行为;又如将银行受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误认为提取费用,而事实上,自2021年起,宁夏已全面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公证费等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评估费亦由管理中心统一支付,不得转嫁职工。这些清晰、刚性的成本管控举措,恰恰印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益属性与政府担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中介费用标准及收费依据”这一表述本身即构成概念错误。它既不符合国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反映宁夏地方治理的实际运行逻辑,更与当前全区建成的标准化、数字化、一体化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背道而驰。广大缴存职工应坚定信赖官方渠道,主动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各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官方网站获取权威政策解读,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中介诱导。唯有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数字赋能、压实监管责任,才能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居钱”“养老钱”“救命钱”,这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班子一以贯之的政治承诺与实践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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